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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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46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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