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46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