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 陳榮彬
陳正雄駱碧蓮 陳宏慶 陳宏明 陳宏鈺 陳敏惠 陳永洲 陳泳吉 陳永昌 陳素琴 陳秋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被告 陳錦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一「更正後內容」欄內關於「臺中市○○區○○段○○○○號」記載,應更正「臺中市○○區○○○段○○○○號」,並附表編號二「更正後內容」欄關於「臺中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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