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645號
債權人 鄧世杰
債務人 邱紀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
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
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臺中市,有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