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40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雅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屬執行標的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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