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170號債權人新麗傳家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聲請人之聲請於陸仟零柒拾伍元內自應准許外,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管理費之請求應向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自民國95年8月14日起方為甲○○所有,故至早應於95年8月方得對之請求管理費,所以聲請人請求95年3月至95年7月間的管理費共3375元為無理由,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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