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 壹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成傑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恒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又依司法院於民國92年7月17日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4條規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已到庭者,審判長應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前項情形,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之許可。」,第5條規定「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二、本件上訴人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洪志恒為訴訟代理人,惟本院審酌認洪志恒既非律師,動輒要求法官迴避、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誣指法官偏頗、詆譭法官不中立、而延滯訴訟程序等情事,其為代理本件訴訟並不適當,揆之前揭規定,應予撤銷先前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蘭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