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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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正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件編號
2、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件編號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黃正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日或2日│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9日│107年6月5日│107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986號│偵字第19374號、│偵字第19374號、│偵字第19374號、│偵字第19374號、││││107年度偵字第24│107年度偵字第24│107年度偵字第24│107年度偵字第24││││808號│808號│808號│8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事實審││3041號│82號│82號│82號│82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2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107年度訴字第21││││3041號│82號│82號│82號│82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108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8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90號│││執字第2168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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