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3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二、聲請狀所稱之附表(各筆請求金額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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