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聲請人 高沛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麗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39號聲請人 高沛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麗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