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84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9號聲請人 張嘉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妍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