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84號聲請人 吳天寶 相對人 余景登 律師即 蘇文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蘇文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蘇文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企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5月2日起至114年5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蘇文發於邀同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於87年8月29
日簽立借據,向第三人臺灣企銀借用2,200,000元,借款期間自87年8月3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而第三人蘇文發已於90年6月3日死亡,上述借款亦有未按期繳納本息之情事,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經第三人臺灣企銀向聲請人求償後,聲請人業於92年5月26日代第三人蘇文發將其積欠第三人臺灣企銀之債務(包括本金及利息)共計2,444,565元全數清償,故前述第三人臺灣企銀對第三人蘇文發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聲請人。又第三人蘇文發之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588號民事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除於92年6月24日會同第三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外,並已將前述代位清償之事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代位清償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僅具狀略稱因其未曾接觸本件之任何事務,對本件之內容並不知悉,並請求本院於斟酌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後,依法裁判,而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事實及所附相關證據,自形式上以觀,已足認定抵押權存在且抵押債權屆期未獲清償,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8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440│建│8.28│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41│建│29.23│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51│建│32.00│全部│├──┼───┼────┼───┼──┼─┼────┼──┤│004│臺南市○○○區○○○段│452│建│15.63│全部│├──┼───┼────┼───┼──┼─┼────┼──┤│005│臺南市○○○區○○○段│453│建│44.89│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62│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2層樓房│43│46│90│平│全││││民族路13號│化區新音│加強磚造│.9│.0│.0│方││││││段451地││4│6│0│公││││││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