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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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台生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台生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台生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尚有證據尚未調查完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禁見通信之處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