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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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台生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侵訴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裁定羈押,並於101年10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本案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
1月18日宣判,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已與告訴人A女達成和解,惟被告於出監後無法立即履行搬離現居所地之和解條件,且被告與告訴人比鄰而居,告訴人對於被告出監後若無法立即搬離現居所地,除造成告訴人心理莫大恐懼外,亦深怕被告有報復之行為,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