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0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孫德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德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孫德松(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民國109年9月18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253號卷第27、32、40頁)。茲被告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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