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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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宜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蔡宜霖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受刑人蔡宜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07.24│105.11.07│105.11.0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9669號│11016、11695號│11016、116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實│││5號│5號││審├────┼───────────┼───────────┼───────────┤││判決日期│106.09.21│106.11.01│106.11.0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10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2.07│107.07.11│107.07.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第19號│字第4號│字第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70號)│字第570號)││││││││├───────────┴───────────┤│││編號2至6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蔡宜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11.09│105.11.10│105.11.12│├──────┼───────────┼───────────┼───────────┤│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1016、11695號│11016、11695號│11016、116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106年度上訴字第984、98││實││5號│5號│5號││審├────┼───────────┼───────────┼───────────┤││判決日期│106.11.01│106.11.01│106.11.0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7.11│107.07.11│107.07.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彰化地檢109年度執歸緝│││字第4號│字第4號│字第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70號)│字第570號)│字第570號)│││││││├───────────┴───────────┴───────────┤││編號2至6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