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29號聲請人 陳恩宗 上列聲請人陳恩宗因與相對人 李沛蓉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恩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