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紀文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紀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4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附表】:受刑人紀文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9月13日│107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57│107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45│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0│107年度易字第344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3149││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5日│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18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號│號│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刑1年9月)│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6月13日│107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50│107年度毒偵字第2851│108年度偵字第567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108年4月30日│109年2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788號│107年度易字第361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日│108年5月15日│109年3月25日││││(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108年度執更字第4605│109年度執字第5059號│││號│號││││(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以108年度聲字第40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刑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