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9號上訴人 蔡詹水雲
蔡淑美 蔡宗坤 蔡宗裕 蔡宗訓 被上訴人 蔡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4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6,285元【計算式:(2,755,376元-1,794,119元)×5=4,806,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筱琪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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