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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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劉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林俊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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