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1(姓名及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被告 宋孝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2年度原侵訴字第4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均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