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月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被告 潘信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楊忠霖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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