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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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五七五號
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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