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元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元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元榕因詐欺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8月確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2月
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735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