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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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莊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泰昌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莊麗惠聲請宣告相對人楊泰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其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因相對人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