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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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 陳弈名 被上訴人 李振芳 特別代理人 李振南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宜簡字第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前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8號事件駁回聲請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須以本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為理由時,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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