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36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駱○志於民國104年6月5日21時
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因遭周○慶質問為何未給付先前承諾貼補之油錢,雙方發生口角,被告竟即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揮拳毆打周○慶,致周○慶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頭皮潮紅及左手上臂潮紅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周○慶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無意追究,並於105年3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