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9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以下記載,應予更正:
一、第一頁當事人欄中,被告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二、第一頁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中「立德路」之記載,應更正為
「立德街」。
三、第二頁第一行中「立德路」之記載,應更正為「立德街」。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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