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3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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