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保險理賠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㈡具狀查報並陳明本件被告係法人或自然人,倘被告為法人者
  或其他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法定代理人,事務所或營業
  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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