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保險理賠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㈡具狀查報並陳明本件被告係法人或自然人,倘被告為法人者
或其他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法定代理人,事務所或營業
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