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20元,應繳裁
   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4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