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卷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陳稱:已將公示催告之公告登報等語,惟無法指明究於何日、登載於何種公報或新聞紙,而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亦查無任何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相關資料,足認本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七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是以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甲○○│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伍萬 元│0000000│││南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