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禾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伍紙(存單號碼:A0000000、A011082至A011085),面額合計新台幣玖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經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八八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紙(存單號碼:A0000000、A009219至A009222),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請求准予假扣押,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紙(存單號碼:A0000000、A011082至A011085),面額合計九十萬元變換前述提存物在案。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三一號提存之存單即將到期,急需領回,故聲請准以同面額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