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2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6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7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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