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1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所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彰簡字第六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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