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關於聲請人所有4685─JG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自用小客車):
⒈系爭自用小客車係於何時、以如何金額、由何人出資購得
?⒉目前系爭自用小客車尚有多少價值?⒊又系爭自用小客車有無貸款、分期付款或其他負擔?⒋聲請人購買系爭自用小客車時,使用目的為何?目前有無
變更?該使用目的有無替代方案?⒌具體陳報使用系爭自用小客車一年所需支出之費用,包含
稅金、規費、油資、停車費用、罰金、保養費、洗車費等相關支出。
(二)陳報聲請人配偶聲請更生之後續情形。
(三)陳報98年3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如係提出影印本,務使數據清晰可辨,並請於影本左側酌留裝訂空間。
(四)原協商方案每月清償新台幣6,000元,聲請人無力負擔,請陳報每月可負擔多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