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葉書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