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陳清埤 被告 張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