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佩雲
李佩芳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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