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A女(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 徐林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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