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价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31號、105年度執字第10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价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价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違反森林法部分所宣告併科之罰金刑,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而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無併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惟仍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合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次)│││├──────┼────────┼────────┼────────┤│犯罪日期│103年10月28日│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0日││(民國)│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104年度毒偵字第││││38、387、541號│836號│836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82號│319號│319號││├───┼────────┼────────┼────────┤││判決│105年1月19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282號│319號│319號││├───┼────────┼────────┼────────┤││確定│105年2月15日│105年3月11日│105年3月11日│││日期││││├──┴───┼────────┴────────┴────────┤│備註│編號1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2│││││萬4千元│││├──────┼────────┼────────┼────────┤│犯罪日期│104年7月7、8日│104年12月9日│104年12月9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4號│101號│101號│├──┼───┼────────┼────────┼────────┤│最後│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99號│593號│593號││├───┼────────┼────────┼────────┤││判決│105年5月5日│105年5月30日│105年5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99號│593號│593號││├───┼────────┼────────┼────────┤││確定│105年6月4日│105年6月8日│105年6月8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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