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許品嫻 (原名 許伊坪 、 許依鈴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59,906元,及其中34,906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13,042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