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姜廷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仕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1,849元,其
中除醫療費、就醫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計135,349元部分,為原
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眼鏡、衣褲等財產損害部分
共計6,500元,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