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秋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莊清文 因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其與相對人高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行為應於
  撤銷,並請求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莊清文連帶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890,000元及利息、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40,000元及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1,4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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