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秋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莊清文 因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其與相對人高都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買賣行為應於
撤銷,並請求相對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莊清文連帶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890,000元及利息、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40,000元及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1,4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