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4年3月7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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