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蓋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之目的,非在於印鑑章本身市場價值之多寡,而係著重於其為公司法人格之表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