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