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9指定辯護人陳信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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