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丙○○
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20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錦秀檢察官黃正綱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
三、和解成立內容: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萬元,並於民國98年6月30日給付完畢。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