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
二、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諭知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辜漢忠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