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游凱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2,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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