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游凱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2,4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